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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等文化企業稅收政策發布 |
發表日期:200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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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下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通知,相應收入將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 通知全文如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114號)有關精神,現就文化企業的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2010年底前印刷工業出版社,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按規定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免征營業稅,期限不超過3年。 三、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 四、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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